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發布時間:2017/09/25
1.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不得重復使用。性質特殊,須采取特殊包裝的,如盛裝氣體危險貨物的鋼瓶等不受本條限制。
2.包裝材料材質、規格和包裝結構應與所裝危險貨物性質和重量相適應。包裝材料不得與所裝物產生危險反應或削弱包裝強度。
3.充裝液態貨物的包裝容器內至少留有5%的余量(罐車及罐式集裝箱裝運的液體危險貨物應符合《危附貨物運輸規則》有關規定)。
4.液態危險貨物要做到氣密封口。對須裝有通氣孔的容器,其設計和安裝應能防止貨物流出和雜質、水分進入。其他危險貨物的包裝應做到嚴密不漏。
5.包裝應堅固完好,能抗御運輸、儲存和裝卸過程中正常的沖擊、振動和擠壓,并便于裝卸和搬運。
6.包裝的襯墊物不得與所裝貨物發生反應而降低安全性,應能防止內裝物移動和起到減震及吸收作用。
7.包裝表面應保持清潔,不得粘附所裝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
8.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應取得國家規定的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及檢驗合格證。鐵路運輸時,應根據鐵路運輸特點、狀況、條件,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且鐵道部認定的包裝檢測機構進行包裝性能試驗。
9.貨物包裝上應牢固、清晰地標明《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中相應的包裝標志和儲運標志。進出口危險貨物在國內段運輸時必須粘貼或拴掛、噴涂相應的中文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和儲運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