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其它要求
發布時間:2017/09/25
1.危險貨物僅辦理整車和10噸及以上集裝箱運輸。
2.國內運輸危險貨物禁止代理。
3.禁止運輸國家禁止生產的危險物品。
4.危險貨物裝卸作業使用的照明設備及裝卸機具必須具有防爆性能,并能防止由于裝卸作業摩擦、碰撞產生火花。
5.禁止運輸《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未確定運輸條件的過度敏感或能自發反應而引起危險的物品。如:疊氮銨、無水雷汞、高氯酸(>72%)、高錳酸銨、4-亞硝基苯酚等。
6.對易發生爆炸性分解反應或需控溫運輸等危險性大的貨物,須由鐵道部確定運輸條件。如:乙酰過氧化磺酰環己烷、過氧重碳酸二仲丁酯等。
7.凡性質不穩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運輸中能引起劇烈反應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應采用加入穩定劑或抑制劑等方法,保證運輸安全。如:乙烯基甲醚、乙酰乙烯酮、丙烯醛、丙烯酸、醋酸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
8.裝過危險貨物的貨車,卸后必須清掃干凈。下列情況必須進行洗刷除污:
?。?)裝過劇毒品的毒品車;
?。?)發生過撒漏、受到污染(包括有刺激異味)的貨車;
?。?)回送檢修運輸危險貨物的貨車。
未經洗刷除污的貨車嚴禁使用或排空。